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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公证

国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活动。

      申办国籍公证,申请人应为北京市户口,或持有北京暂住证、工作居住证等证件,或北京留存有其曾用名的户籍或档案记录,并提供下述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非京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北京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未成年非京籍申请人提供《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