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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民事类公证

公民个人申办公证书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事项为涉台民事公证。由于两岸制度不同,建议您向公证书使用地相关机构咨询后再申办相关公证。

办理涉台民事公证,请参考办证指南“涉外民事类公证”的介绍。

关于涉台民事公证的特别提示:

1、申办涉台亲属关系(不包括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除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信等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辅助证据材料,如申请人人事档案内记载有在台关系人情况的档案资料复印件等,以及在台湾关系人的户籍誊本及邀请信。

2、2014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应填写为 “中国(台湾)”。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予办理公证。

3、用于台湾使用的公证书,除涉台亲属关系公证书用于探亲、探病、奔丧的不需邮寄,其他均需由公证机构向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