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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公证

 许可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专门机构为其颁发的许可证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以下两种情况的公证申请:
 

       1、申请人是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证明文书为中央在京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4、 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加盖公章)。

       5、专门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原件。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