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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函公证

       派遣函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派遣函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

       办理派遣函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4、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加盖公章)。

       5、加盖公章的派遣函。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特别提示

       派遣函中不要出现“保证其按时回国”、“保证遵守当地法律”、“为其保留职务”等字样。可写为“督促其按期回国”、“督促其遵守当地法律”、“回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