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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未再婚公证

未婚、未再婚公证有两种证明方式:一是证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婚或未再婚证明,该项公证的申请人应为北京市户口;二是证明申请人所签署的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声明书公证不受户籍限制,但需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办理从未登记结婚的公证,提供户籍地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后未再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明。办理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关系证明。

4、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