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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为其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户籍地婚姻登记处开具。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非京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北京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特别提示

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应与申办公证事项相符,如未及时变更,请先到派出所变更后再来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