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证明公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
在职证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在职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
办理在职证明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4、 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加盖公章)。
5、 加盖公章的在职证明。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